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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那里要人代生,上海流动人口生育联系卡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23-02-09 05:27 阅读次数:772

一、上海试管代怀公立医院

1、申请对象

2、根据《关于调整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政事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卫计指导〔2016〕009号,自2016年7月1日起,本市停止办理生育联系卡和医院通报单。故,流动人口在上海生育不再需要办理生育联系卡(原办理生育联系卡,需提供女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男方婚育情况证明)。

3、计划生育审核手续不需要提供“流动人口生育联系卡”。

4、所需材料

5、生育登记的内容包括夫妻双方身份信息、居住信息、婚姻信息、现有子女信息等。当事人可以选择就近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获取《登记单》的申请。

6、办理流程

7、根据《关于做好上海市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卫计指导〔2016〕
007号,本市生育登记对象为: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第一个子女或者第二个子女、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本市户籍或者居住在本市的流动人口夫妻。

8、生育登记的内容包括夫妻双方身份信息、居住信息、婚姻信息、现有子女信息等。当事人可以选择就近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获取《登记单》的申请。

9、就近居住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0、材料齐全者可以当场申领。

二、上海试管代生的技术

1、婴儿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并统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超过一年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经区、县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审核批准后,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和学生集体户口人员,其所生婴儿出生登记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2、现役军人所生婴儿在本市申报出生登记,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3、母亲为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其所生婴儿可以在女军人部队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4、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征入伍,其所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5、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原本市居民,现旅居国、境外,其在国内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居民,其在国、境外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6、下列证明材料,需经办理民警选择后提供:

7、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或加盖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或外省市集体户口户籍证明材料;

8、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现役军人身份证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9、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父亲与祖父母或母亲与外祖父母的关系凭证;

10、母亲产前医院检查、分娩记录凭证或亲子鉴定证明;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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